兰州大学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根据兰州市安监、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学校设立剧毒化学品库,对剧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私设剧毒化学品库,严禁个人非法购买、储存、使用,严禁携带剧毒化学品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三条剧毒化学品库的保管人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查,报保卫处备案。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工作人员管理守则。
第四条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凭证和批件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账、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库的保管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并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以及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制度,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第七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具体管理办法,落实学院(中心、所)和实验室负责剧毒化学品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使用、保管、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检查监督。
第三章 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和调拨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人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查,报保卫处备案。采购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剧毒化学品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调拨剧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调拨剧毒化学品的,须由申请方和调拨方分别出具书面请示报告,经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备案,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拨。
第四章 剧毒化学品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条实验室申领剧毒化学品的,领用人须填写《兰州大学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安全责任书》,并持实验工艺流程,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申请。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将全校实验室申请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材料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后加盖学校公章,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采购入库后,领用人须填写《兰州大学剧毒化学品申领单》,经学院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课题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制度,并建立入库化学品的档案。
第十二条新增项目需临时申购较大用量剧毒化学品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准,报保卫处备案,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办理申购手续。
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领取量仅限当天一次性使用量,实验结束后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应立即退回学校剧毒化学品库。
第五章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由课题组或实验室负责人首先对使用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确保其熟知剧毒化学品的性质、危害、使用方法、防护知识、应急处置措施和废弃物的处置方法,再签字盖章;并将情况记录在案,作为监督检查剧毒化学品实验的依据。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领用人必须是课题组主要负责人,领用人必须全程负责监管实验的全过程,包括领用、使用、实验记录,及实验结束后对剩余剧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等。
领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领用剂量严格控制为当天一次性实验所需剂量;领用期间应保证剧毒化学品能够尽快投入实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确需稍事存放的,必须标注醒目名称后,放置在专用存放柜中,与性质相抵触的爆炸、易燃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分类存放,严禁混放,并设置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且当天必须使用,剩余部分由领用人退回学校剧毒化学品库,严禁私自储存或转借。
第十六条使用人必须在防护设施或专用实验条件下严格执行“双人”操作。使用人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在实验前认真学习剧毒化学品的化学性质、操作规程、实验方法、毒性危害、环保处置、急救措施内容后,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七条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有实验记录,并在实验室备案。实验记录包括实验日期、实验名称或目的、剧毒化学品名称、领取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实际消耗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剩余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及去处流向、剧毒化学品实验反应流程,废渣、废液及包装容器的去处流向,领用人、操作人(双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八条剧毒化学品实验结束后,应认真检查实验记录、剩余剧毒化学品的去处流向以及废渣、废液、包装物的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如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使用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
第六章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处置
第二十条剧毒化学品使用后产生的废渣、废液,以及包装容器应在实验结束后定期交回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中转站,由学校统一交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所需经费根据《兰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由学校和使用单位共同承担。严禁擅自倾倒、丢弃、处置或用于非法用途。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贮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校办企业、医疗单位(含校医院、口腔医院)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