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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3-12-31 阅读: 来源: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印发


    接待原则: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规定》执行。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察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规定》共分26条,强调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规定》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严控接待范围、简化接待礼仪、限制接待住宿房型、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规范警卫安排等。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要求,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人民日报》2013年12月09日01 版)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2013年12月09日06 版)

健全制度 刚性约束
反浪费有了“基本法”

    本报北京12月8日电  今天,中办国办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是一部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基本法”。
  12章、65条、9000余言,《条例》用规约构筑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党内法规堤坝,给奢侈浪费者划定了制度“红线”,给以身试法者设定了“高压线”。
  从“规定”到“禁令”,再到“条例”,从中可以清晰感受到党中央在狠刹奢靡之风方面“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坚定决心。
  “通过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制度刚性约束力的不断加强,制度设定的精细化程度加深,表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鸣警钟已经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条例》公布,有评论这样认为。
  据介绍,目前中央已对《条例》贯彻实施作出周密部署。时间表与路线图都已确定,当务之急就是逐项抓好落实。特别是对违反制度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破窗效应”,以制度的刚性约束力产生倒逼机制,遏制和根治作风之弊、行为之垢。
  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条例》宣传贯彻和相关配套规定的相继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将稳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真正实现“转作风不是一阵风”。
    (《人民日报》2013年12月09日01 版)

织牢反浪费制度之笼
——透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本报记者 盛若蔚 江 琳

    11月19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后一星期,中央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部综合性、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如何起草的?有着怎样的鲜明特点?将对党政机关的作风建设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报记者走访参与《条例》起草的有关方面负责人,对此一一详解。
 
  ■起草历时8个多月,中央领导给予明确具体指导
  反浪费“基本法”诞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力加强作风建设,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来抓。针对“舌尖上的浪费”、“车轮上的铺张”、“楼堂馆所的豪华”等现象,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坚决整治。特别是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点,以完善公务接待、财务预算和审计、考核问责、监督保障等制度为抓手,努力建立健全立体式、全方位的制度体系,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工作方案。一个“1 20”的制度建设框架逐渐清晰起来,涵盖预算管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临时出国(境)、会议活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待遇、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以及审计、纪律监督等各方面。
  在反浪费制度体系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最关键的就是制定一部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基本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简称《条例》)。
  2013年3月,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中办、国办会同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外办、外交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国管局、国务院法制办、中直管理局等部门组成《条例》起草小组,启动了《条例》制定工作。具体起草工作由中办法规局牵头组织实施。
  为保证起草的《条例》“接地气”,起草小组赴部分省区市进行了深入实地调研,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范围内多次听取意见,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此后,广泛征求了31个省区市和35个中央部委的意见,有关地方和部门对《条例》稿提出900多条意见建议。
  一次次热烈讨论,一遍遍修改充实。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集智集力攻关,历时8个多月,累计修改18稿,《条例》起草工作顺利完成。
  在起草的每一个阶段,中央领导同志都给予明确具体的指导。送审稿形成后,先后提交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小组又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3次上会审议,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条例》制定的高度重视和严谨审慎态度,确保了《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行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起草小组根据全会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对《条例》稿又进行了认真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六大特点凸显问题意识与改革导向
  给浪费者划定制度“红线”
  大吃大喝、坐高级轿车、住高档宾馆、豪华旅游……奢靡之风,看似小事,涉及的是体制机制上的一些顽症痼疾。
  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这是人民的期待,也是中央的决心。《条例》起草之初,中央领导同志就强调,要用改革的举措解决一些多年来未能解决的难题。
  12章、65条、9000余言,《条例》用规约构筑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党内法规堤坝,给奢侈浪费者划定了制度“红线”,给以身试法者设定了“高压线”。
  《条例》发布后,网友感言,力度之大、针对性之强超出预期。据中办法规局介绍,《条例》起草中特别注意体现问题意识与改革导向,以将反浪费的制度之笼织得又密又牢,具体体现为六大特点:
  特点一:综合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先后发布过近50个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文件。这些文件起到过很好的作用,但从推进制度体系建设的角度看,也存在一些不足,最突出的就是制度较为分散、琐碎甚至交叉打架,有碎片化现象。《条例》作为一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牵头管总的法规制度,坚持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集中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各个重要方面,较好地体现了方向性、原则性、目标性,同时也为各项配套制度的制定留出了空间。
  特点二:针对性
  一部好的法规制度,必须能够有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紧扣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款浪费中的热点焦点问题,对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方面单独列章,拿出有效管用措施。这些措施,有的是对以往要求的重申和强调,有的是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调整和完善,有的则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突破和创新。
  特点三:约束性
  以往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规定失之于软,提要求的多,讲监督和问责的少,这是导致制度虚化、空化,以致不了了之的一个重要因素。有鉴于此,《条例》明确划出红线,逐项列举禁止性事项,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条例》用超过1/5的条数对督促检查、责任追究予以强化,对违反制度怎么办、需要追究什么样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切实增强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防止“破窗效应”,避免《条例》成为“稻草人”。
  特点四:操作性
  操作性是检验一项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的重要标尺。《条例》在明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一些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同时,也十分注重条文的可行性,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标准制定和执行程序,力求做到可定义、可量化、可检查、可考核,目前做不到的就先不作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特点五:创新性
  改革创新是这次《条例》制定的一大亮点。《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努力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解决公款浪费的“老大难”问题,构建不能不愿不敢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在财政预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公务接待制度、公务用车制度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等方面有不少新思路新举措。
  特点六:公开性
  公开是保证制度得到执行的有效举措。《条例》专条规定了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提出公务活动中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详细列举了公开内容。《条例》全文公开发布,这既有利于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遵照执行,也有利于各方面进行有效监督。
  ■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配套制度体系正在健全
  从“规定”到“禁令”,再到“条例”,从中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党中央在狠刹奢靡之风方面“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坚定决心。
  “通过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制度刚性约束力的不断加强,制度设定的精细化程度加深,表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鸣警钟已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条例》公布,有评论认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反对“四风”提出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的新要求,正在全党深入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则把制度机制建设和创新作为必选项。事实上,《条例》的公布实施正是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据参与起草人员介绍,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措施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是要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让人不愿浪费,严格的制度执行让人不能浪费,有力的监督检查让人不易浪费,严厉的惩戒机制让人不敢浪费,使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得到切实遏制。
  《条例》指出大方向,确定大原则,而要真正释放出《条例》的效力和威力,还需要有相关具体制度的配套。据介绍,目前已有7项配套制度出台,还有20多项相关制度正在加紧制定中。这些相互衔接、成龙配套的制度,有望改变过去“几个规定管不住一张嘴”现象的发生。
  强化了制度的刚性,还须“伸展”执行的刚性。如何让好制度在基层不被束之高阁、积满尘灰,社会十分关切,有待实践检验。
  据介绍,目前中央已对《条例》贯彻实施作出周密部署。时间表与路线图都已确定,当务之急就是逐项抓好落实。特别是对违反制度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破窗效应”,以制度的刚性约束力产生倒逼机制,遏制和根治作风之弊、行为之垢。
  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条例》宣传贯彻和相关配套规定的相继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将稳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真正实现“转作风不是一阵风”。
    (《人民日报》2013年12月09日06 版)

国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规定》
管住“吃” 管好“住” 管控“行” 管制“游”

    “近年来,一些公务接待活动出现了讲排场、比阔气、用公款大吃大喝等奢侈浪费现象,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以公务接待厉行节约为主线,紧紧抓住创新管理和深化改革这两个“治本”之策,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突破,力求根治公务接待顽疾,遏制“舌尖上的浪费”。
  减量限支问责改革,提出38项禁令
  国管局有关负责人用四个关键词描述了修订《规定》的总体思路。一是减量,建立接待双向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项目,坚持接待分类管理,严格区分公务接待与商务接待等其他接待,切实压减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二是限支,管住接待经费预算,分类别、分地区制定接待费开支标准,强化接待费报销结算管控,把接待经费支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三是问责,对公务接待实行全过程监管,推进接待信息公开,严格接待工作问责,强化对接待活动的刚性约束,增强内外监督合力,形成不愿、不敢、不能违规违纪接待的正确导向和正面预期。四是改革,着力深化公务接待管理体制改革、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转制改革、机关所属接待资源集中统一管理改革等四项改革,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公务接待违规浪费行为的土壤。
  与以往针对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规定》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是严字当头。严格和细化各项要求和标准,共提出了38项禁令,包括11项“禁止”事项和27项“不得”要求。二是着眼创新。对2006年印发的规定内容进行了大范围、大幅度修改和增加,修订后共26条,其中,15条为全新内容,7条进行了大幅修改。三是全方位覆盖。覆盖了适用范围、接待单位、接待对象、接待项目、配套改革等接待管理的各个要素,规范了事前审批控制、事中规范、事后监督问责等接待管理的全流程。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作出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四是注重操作性。与差旅、会议、培训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相互呼应,标准衔接,统筹联动;根据公务活动实际,规定接待标准、范围和项目,对规范开展接待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可操作性强,便于抓好制度落实。
  建立清单制度,实现接待“留痕”
  针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提出的新举措也是亮点颇多。
  亮点一:源头管控,双向约束,从起点和源头压减公务接待活动数量。
  没有公务外出就不会有公务接待。党政机关的差旅、会议、培训等公务外出活动是公务接待产生的源头。
  ——严格公务外出管控。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严控接待范围。明确要求接待单位严格审批控制,无公函不接待,探亲、旅游、休假等因私活动不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建立接待清单制度,实现接待“留痕”。接待单位应当填写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证之一,留存备查。
  亮点二:明确标准,综合治理,简化和规范公务接待活动。
  ——简化接待礼仪。明确规定地区、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得参加迎送,不得层层多人陪同。限制接待住宿房型,接待对象自负住宿费用。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严格限制用餐地点和消费内容。规范警卫安排。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违反规定管控交通,不得清场闭馆。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接待费开支标准参照会议等标准分地区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严格接待费报销管理。明确报销凭证种类,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亮点三:全面公开,强化问责,坚决杜绝“破窗效应”。
  ——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全面建立接待信息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立体式的接待工作监督检查体系,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将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强化责任追究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预算管理,规范接待费支出
  对根治国内公务接待中公款大吃大喝顽疾,《规定》也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巡视员林家彬认为,《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在短期内刹住“大吃大喝”的风气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为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同时确保接待开支标准符合实际,《规定》坚持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接待开支标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过去,一些地方由于怕慢待上级领导,经常超标准安排住宿,对于一些级别不高的领导干部也安排套间甚至豪华套间住宿,不仅造成严重浪费,还助长了奢靡之风。”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说,《规定》直指过去普遍存在的超标接待问题,对公务接待住宿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标准,甚至对配发洗漱用品都提出了明确规定,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如何从经费预算源头规范公务接待费支出?经费预算是公务接待费支出的源头,规范接待费支出,首先要严格预算管理。此外,要增强公务接待活动的透明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综合本报记者盛若蔚、江琳及新华社记者报道)
    (《人民日报》2013年12月09日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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