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师资博士后项目实施细则-凯发k8娱乐

日期: 2019-04-25 阅读: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着力提升队伍质量,完善学院选人用人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4年第652号令)、《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项目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项目实施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合同管理”的原则。

学院根据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学科发展状况需求、队伍建设目标等设置师资博士后岗位,制定师资博士后项目实施细则,经学校审批后,进行公开选聘。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三条  师资博士后是指学院选拔优秀博士毕业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在站博士后作为师资进行培养,按非事业编制聘用的工作人员。师资博士后分为国内师资博士后和国际师资博士后。

国内师资博士后原则上以在本校流动站培养为主,确有特殊困难和需求的亦可选派到国内其他高水平高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特别优秀者可作为国际师资博士后选聘并资助到国(境)外高水平高校、研究机构的优势学科,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  师资博士后原则上实行“双导师制”,即由设岗学院和流动站各安排一名合作导师。

    第五条  师资博士后聘期满出站后,学校根据设岗学院对于师资博士后的考核和聘任意见,综合设岗学院岗位编制情况,决定是否聘用为学校事业编制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年龄不超过32周岁,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可自主选择就业。

2.具有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获得博士学位3年以内。第一学历须为一流建设高校或一流建设学科的全日制本科,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者优先。

3.申请国际师资博士后,还需获得国(境)外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正式邀请。

    第七条  科研能力:

1.具有相关科研领域突出的研究素质,并且具备良好的学科融合发展研究思维和潜力,有良好的科研合作能力。

2.科研成果达到学院选留讲师科研成果要求。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5以上sci论文至少1篇,或一区sci论文至少1篇;或者发表sci二区论文至少2篇,且总影响因子达到8。

第八条  本校在站未满1年的非定向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可以按以上条件申请师资博士后。

特别优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请学校批准后,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向拟作为师资博士后培养的设岗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博士后流动站审核。接受申请的博士后流动站根据博士后管理相关办法提出具体意见。

申请国际师资博士后的人员,应提供国(境)外机构的正式邀请信。

第十一条  设岗学院推荐。学院根据在人事处备案的项目实施细则由学术委员会综合考察申请人科研能力,学院师德考核小组考察思想和现实表现,形成推荐意见,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确定师资博士后人选。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与师资博士后人员签订《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聘用合同》,合同中规定受聘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聘用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师资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和所在流动站的各项规章制度,聘期内同时承担学校及设岗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师资博士后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博士后流动站应为在站师资博士后提供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将其纳入本单位教学科研队伍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设岗学院和博士后流动站负责其聘期内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受聘者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在聘期内完成工作任务。

国际师资博士后的日常联络,应由设岗学院合作导师负责,及时掌握国际师资博士后的思想动态和科研工作进展等情况。

    第十八条  国际师资博士后结束研究工作须填写《国际师资博士后项目结题表》,由国外(境外)接收机构合作导师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师资博士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接收机构,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者须向设岗学院申请,经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其中国际师资博士后的资助标准按照变更后的接收机构排名情况重新确定。

    第二十条  师资博士后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1-2年。其中国际师资博士后须持国(境)外合作导师出具的证明,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生活待遇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师资博士后,学校提供生活费资助。资助费用由岗位绩效工资、学校定额补助和合作导师配套三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另行发布,其中合作导师配套费为最低标准,可在此基础上向上浮动。资助费按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国际师资博士后的资助经费标准根据国(境)外接收单位的世界排名情况,分为不同等级,具体标准另行发布。资助经费按年度支付,包括在外期间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在外的医疗保险、往返国际旅费等。

    第二十三条  国内师资博士后聘期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由学校和个人分别缴纳保险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师资博士后聘期内享受休假、子女入学、入园等福利待遇,在本校流动站的可入住学校博士后周转公寓。

    第七章  考核及聘用

第二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聘期结束后,由设岗学院根据师资博士后履行合同情况、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等因素进行聘期考核,提出具体考核意见。

其中科研成果要求如下: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5以上sci论文至少1篇,或一区sci论文至少1篇;或者发表sci二区论文至少2篇,且总影响因子达到8。

符合学院教授、青年教授、副教授、青年研究员选聘条件的,由学院推荐,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国际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在本学科领域的顶级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文章,本学科领域的顶级期刊目录由设岗学院在实施细则中确定;设岗学院亦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和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制定考核标准。

    第二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聘期内可申请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业绩成果认定起始时间从博士后研究工作开始时间算起。

    第二十八条  对选聘为事业编制职工的师资博士后,可根据学校岗位情况,申请聘任副高职职务。对于业绩特别优秀,且达到青年教授申报条件者,可申请青年教授职务。博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申请青年教授职务的业绩认定材料。

    第二十九条  国际师资博士后达到申报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条件的,经学校推荐国家批准后,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引进,并享受“青年千人计划”待遇。

第八章  合同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师资博士后聘用合同终止:

(一)师资博士后聘期届满;

(二)师资博士后聘期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达到教学科研岗位聘用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资博士后聘用合同解除,受聘人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学校按照协议追偿学校发放给受聘人的资助费:

(一)师资博士后聘期内申请退站的;

(二)师资博士后聘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师资博士后聘期未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

(四)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国际师资博士后在国(境)外出现有损国家尊严利益或触犯法律的行为;

(六)国际师资博士后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变更国(境)外接受机构的;

(七)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八)违反《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赔偿金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述影响因子按发表论文当年公布的期刊5年影响因子计算。若为并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只计算影响因子>8的研究论文。并列第一作者排名第1的作者,为影响因子全分;并列排名第2的作者,按发表论文期刊影响因子的1/2计算(并列第3及以后的作者不再计算)。并列通讯作者排名最后的作者,为影响因子全分;并列排名倒数第2的作者,按发表论文期刊影响因子的1/2计算(并列倒数第3及以前的作者不再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依据的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若发生变化,以新颁布实施的政策和规定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生命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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