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提高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我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有效地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教育培训属于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不包括剧毒品、放射源、特种设备等的专业培训),培训合格证书仅在本学院实验室有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所有师生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对各学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二)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详细记录(附相关照片),并规范存档;在本单位网页设立专门的板块开展安全宣传、报道;设立安全教育宣传窗,或者宣传画、标语、提示等;编印《实验室安全手册》并发放到每一位师生;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对师生进行安全方面的知识传输和温馨提醒;开展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附活动照片)。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五条 国家及省、市颁布的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兰州大学制定的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等,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密、防溢水、安全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环境污染的避免与消除、以及事故的处理与自我保护等。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八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及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紧急突发事故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以及紧急电话(如110、119、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第九条 对于化学、生物、辐射等高风险的相关学院和专业,要逐步开设安全教育必修课,其他理工农医类学院开设安全选修课。
第十条 理工农医类学院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安全工作简报、安全文化月、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实验室安全达标、实验室安全评估、安全知识竞赛、微电影拍摄等方式,加强安全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对重点工种、重点部位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对持证上岗人员还要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作适应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新进人员及学生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十三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十四条 新生及新入职教工必须在“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在线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将各学院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的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