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及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所有使用人员。
第四条 主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对我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下的分工负责制: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易制毒化学品规章、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二)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防火、防盗工作,参与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处置易制毒化学品突发事件;
(三)各学院、直属单位负责制定、完善院级易制毒化学品制度,发布、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系所、中心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实验室安全隐患,督促落实整改;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或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
(四)教学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是本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交接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课题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五)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对本间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六)在实验室学习、工作(含实习、参观等)所有人员对自己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使用、储存、处置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采购、储存、使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统一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各课题组(实验室)只需在每周规定时间内领取。
第六条 各课题组(实验室)须根据教学、科研实际,适量领取,严禁在实验室内大量、超量储存。
第七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须配备专用存放柜,科学分类,规范储存,并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制度,做好记录。
第八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实验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须放回原处,做好使用台账记录,做到账物相符。相关学院要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申领、储存、使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十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学院领导、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购买、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由申请方和调拨方分别出具书面请示报告,经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方可接收和转让。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兰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含校医院、口腔医院)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兰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