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学院(系)、学术支撑机构、后勤服务机构、附属机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等单位(下文均简称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实施办法。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第二医院、资产经营公司、附属学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教学、科研、实践、管理、服务、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得生产活动不造成人员伤亡、不造成职业病、不造成财产损失,保障人员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和档案资料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从而保证学校各项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具体内容涉及学校实验、消防、交通、房屋设施、基建、后勤保障和服务等方面。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行政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全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督促班子成员和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主持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和联系学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业务)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保卫、实验室、后勤、基建、产业、教学科研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
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检查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安委会下设以下八个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分别在相关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任务和责任: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
(二)后勤安全生产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
(三)消防及交通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学校安全的校领导
副组长:保卫处主要负责人
(四)学生活动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学工部、研工部、团委主要负责人
(五)科研与实习安全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教务工作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
(六)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基建处主要负责人
(七)校舍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
副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
(八)卫生防疫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校医院的校领导
副组长: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主要负责人、校医院主要负责人
上述各小组副组长如因单位名称或职能转变,则由相应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督促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其他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 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学校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定期向学校分管或联系领导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三)充实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四)安排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五)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改本单位安全隐患;
(六)教育和培训师生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监督师生员工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组织本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配合相关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配合安委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在涉密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及规范,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和风险点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
(一)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调阅有关书面资料,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成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责成停止相关活动、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委会审批。
(四)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五)检查中发现本工作小组管理以外的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转交安委会和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 各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做出立即整改决定的,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必要措施。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校内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各工作小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安全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发现有单位未经批准或检查验收合格擅自启用(或开工)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出租或承租场地、设备的,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没有约定安全管理职责的按失职行为论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学校管理单位报告或者举报。
第四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安委会、各工作小组和各单位在职责范围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工作小组和分管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及分管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二条 参与事故抢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安委会授权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厘清责任,提请有关单位给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安委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确定方面,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要求,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拒不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及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六)单位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的;
(八)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应当采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职检查、组织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单位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同时对因工作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责任主体,在履职评价、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被“一票否决”的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进行经济赔偿,其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也要接受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条 对各单位或个人的问责由安委会组织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安委会会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存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安委会及有关单位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组织和人事部门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向安委会办公室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征求安委会意见,以作为评奖评优、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兰州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